德迈仕(30100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德迈仕 股票代码:301007.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建平 住所/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间接方式协议转让) 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号》《格式准则第 16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德迈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德迈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及备案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7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7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8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9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19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2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3 一、备查文件...................................................................................................... 23 二、备查地点...................................................................................................... 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2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建平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充分利用汇心创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业资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突出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 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以及通过德迈仕投资间接控制德迈仕26,11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7.0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德迈仕投资股份,仅直接持有德迈仕 46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0.30%。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2025年 5月 22日,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与汇心创智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拟向汇心创智转让其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00%的股权。如本次交易事项最终实施,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不变,汇心创智将通过控制德迈仕投资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何建平变更为潘异。 2025年 7月 25日,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泉与汇心创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泉将其持有的德迈仕股份(合计 6,890,503股)所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独家全权委托给汇心创智行使。 2025年 7月 25日,汇心创智与何建平等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何建平等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汇心创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与签订时间 本股权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年 7月 25日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签订。 转让方(甲方):何建平、骆波阳、董晓昆、杨国春、徐绍康、张洪武、穆丹、孙百芸、任鹏、李健 受让方(乙方):苏州汇心创智投资有限公司 2、转让标的及转让方式 2.1 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股权(对应目标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000万元)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及其对应的全部权益。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权;乙方受让标的股权后,成为目标公司唯一股东,持有目标公司 100%股权,甲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权,甲方在目标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至乙方享有和承担。 目标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25,65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3%。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将通过目标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6.73%股份,对应股份数量为 25,650,000股。 2.3 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3、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经各方协商同意,本次交易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661,100,000元(大写:陆亿陆仟壹佰壹拾万元)。其中: ①甲方 1以人民币 330,55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叁仟零伍拾伍万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0.00%股权; ②甲方 2以人民币 46,277,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柒万柒仟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7.00%股权; ③甲方 3以人民币 46,277,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陆佰贰拾柒万柒仟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7.00%股权; ④甲方 4以人民币 36,360,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叁拾陆万零伍佰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50%股权; ⑤甲方 5以人民币 36,360,5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陆佰叁拾陆万零伍佰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50%股权; ⑥甲方 6以人民币 33,05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万伍仟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00%股权; ⑦甲方 7以人民币 33,05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万伍仟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00%股权; ⑧甲方 8以人民币 33,05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万伍仟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00%股权; ⑨甲方 9以人民币 33,05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万伍仟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00%股权; ⑩甲方 10以人民币 33,05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零伍万伍仟元整)对价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00%股权。 3.2 各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度和条件,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3.2.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10,550,000元。同时,根据《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乙方已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的 2,000万元订金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以上合计 330,550,000元(即总交易价款额 50%),共同作为首期交易价款。 甲方应在收到首期交易价款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转让所涉税款的缴纳(由于主管税务部门办理行政手续原因或者经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递延缴纳税原因导致延迟缴纳税款的情形除外)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甲方应将该等转让价款优先用于缴纳本次交易涉及的税款,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延迟缴纳税款导致乙方承担代扣代缴相关责任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甲方应在收到首期交易价款并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 15日内,促使目标公司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正式完成递交。 3.2.2 在完成目标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标的股权已登记在乙方名下)且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相关的控制权变更等相关公告,且甲方出具本次交易相应的完税凭证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132,220,000元(即总交易价款额 20%),作为第二期交易价款。 3.2.3 乙方应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198,330,000元(即总交易价款额 30%),作为第三期交易价款。 3.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股权转让中所发生的税负和费用由各方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承担并依法如期自行缴纳。 4、标的股权的交割 4.1 股权交割的先决条件: 4.1.1 双方内部决策机构及其他所需外部有权审批主体(如涉及)均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交易; 4.1.2 乙方已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50%)交易价款; 4.1.3 目标公司、上市公司维持现有经营情况,在财务、资产、业务、日常经营、发展前景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包括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下滑超过 30%的情形、重大诉讼仲裁及退市风险等); 4.1.4 双方均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于交割日之前或交割日当日须遵守或履行的所有义务或承诺; 4.1.5 所有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所必须的文件)均已被双方有效签署; 4.1.6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就交易方案提出异议。 4.2各方同意,目标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核准登记文件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 4.3 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自交割之日起转移。交割日前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5、过渡期安排 5.1 在本次交易未被终止的情况下,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公司股权交割日(以目标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核准登记文件之日为准)为过渡期。 5.2 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以任何方式转让、处置、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或其他特殊权利安排;目标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新增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但因上市公司原有借款到期续贷而需继续质押的除外;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新增额外的债务或其他义务,维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而发生的常规债务、义务除外;保证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权属清晰,不得从事导致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不得对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新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除外。 5.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调整之日前,甲方勤勉尽责行使股东的权利,甲方有义务直接或通过目标公司督促其提名和委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均正常开展,其财务、资产及业务状况未发生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重大不利变化,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公司治理、规范运营、信息披露等)均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5.4 各方同意,自《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日至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前,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甲方原则上不再通过目标公司投票同意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但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对实施利润分配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如上市公司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前实施利润分配,则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本协议签署前上市公司已披露或已完成的利润分配方案除外。 5.5 除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调整之日前,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附属公司不得开展如下事项: 5.5.1 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提前偿还任何未到期债务; 5.5.2 订立或承诺会实质性妨碍、限制其主营业务或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 5.5.3 主动发生与客户、供应商的关系变化,该等变化将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5.4 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包括附属公司、目标公司因上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提供的担保); 5.5.5 对外提供借款、财务资助; 5.5.6 单笔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的重大非经营性支出、重大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重大投资行为(含资本性支出)(年度预算中已批准的除外); 5.5.7 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通过重组、合并、兼并或资产出售或其他方式,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在交割后上市公司股份被摊薄的行为; 5.5.8 修订公司章程或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6、陈述、保证与承诺 6.1 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6.1.1 甲方为目标公司自然人股东,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处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6.1.2 甲方承诺,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实缴,甲方通过目标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权,标的股权以及通过目标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股权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6.1.3 在为本协议签署所进行的协商、谈判、尽职调查的过程中,甲方保证就本次交易向乙方及乙方所聘请的财务顾问所提供、移交的全部资料、数据或所作出的全部陈述、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1.4 甲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前,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重大方面合法合规;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事件;不存在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能或潜在因素会导致上市公司被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债务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借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拟转让股权及通过目标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售、索赔、诉讼、仲裁、纠纷、司法查封冻结、托管、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限制或禁止其转让的情形等法律障碍和纠纷,并确保目标公司股权不存在过户障碍。上述担保不包括附属公司、目标公司因上市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提供的担保。 6.1.5 甲方承诺,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均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证照、授权、批准、登记或备案以及类似授权(以下合称“资质许可”),且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实体能获得经营当前计划经营的业务的任何资质许可,而无需支付任何不合理的费用或开支。 6.1.6 甲方承诺,本协议生效之后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充分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及时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6.1.7 甲方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不会以谋求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乙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影响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任何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的股份和/或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放弃表决权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6.2 乙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6.2.1 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必要的授权,本协议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6.2.2 乙方承诺,其不存在大额到期未清偿债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违规失信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权的主体资格。 6.2.3 乙方及其股东承诺,本次交易所需的交易资质及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障碍。 6.2.4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2.5 乙方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将切实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发挥其能力和资源,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7、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治理及其他相关安排 7.1 各方同意,乙方自交割日后即成为目标公司唯一股东、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即通过德迈仕投资间接取得了上市公司相应股份的所有权及其所附带的权利,享有本协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7.2 各方同意,自交割日后 20日内,甲方应配合协助德迈仕投资在法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成德迈仕投资的现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乙方应保证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法定任职资格。 7.3 各方同意,在交割日后的 20日内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并完成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调整及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以确保乙方通过德迈仕投资稳定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甲方保证促成前述事项,配合乙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甲方承诺其(通过德迈仕投资)推荐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同意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召开。乙方应保证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法定任职资格。具体调整如下: 7.3.1 董事会 上市公司董事会现有 11人,改选后的董事会设 9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3名),乙方取得不低于三分之二的董事席位,且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各方进一步同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半数以上的成员以及主任委员应由乙方提名的人士担任。甲方承诺其及其关联方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乙方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等。 7.3.2 监事会 如截至改选时公司设有监事会机构,则监事会改选后乙方取得不低于 2人的监事席位,并和另外 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甲方承诺其及其关联方在相关股东会、监事会上对乙方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等。 7.3.3 管理层 各方同意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由乙方要求进行留任和改选。为确保乙方(通过德迈仕投资)稳定取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本协议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派专人向乙方介绍上市公司人事、财务、生产、采购、销售、研发、合同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流程及相关制度,并根据乙方的要求修订及完善前述流程及相关制度。 7.4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交割后,甲方应尽力协调上市公司及其任一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业务运营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除行使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文件规定的相关权利外,在上市公司持续运营原有业务板块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将合理保持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板块遵循既往惯例进行运营。 7.5 甲方承诺,将按照以往良好的、一贯的符合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板块,努力保持相关业务的业绩稳定和良好发展,不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制定的各项公司运营及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按照监管规定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信息。 7.6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交割当日,甲方应向乙方指定人员递交并促使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向乙方及乙方指定的人员递交以下资料,乙方应配合接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1)目标公司的经营证照、全部印鉴(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银行 U盾及网银密码、密码密钥、财务账册、资产权证、资质证明文件、管理文件以及合同文档、诉讼仲裁文书等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2)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网银审批 U盾和网银密码。 7.7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其他人员的重新安排,上市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则上维持不变。 8、保密 8.1 各方确认,对本次股权转让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除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财务顾问以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次股权转让的情况。 8.2 各方确认,对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或其他方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9、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罢工、暴乱及战争,不包括政府行为、行政事由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及修订等。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以支付赔偿金方式补偿损失。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如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各方有权协商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9.2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若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限向甲方支付交易价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乙方以逾期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支付违约金金额=截至交易价款支付期限届满当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0.05%×该笔未支付的交易价款的支付期间届满当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支付日(含当日)之间经过的自然日数);若乙方收到通知后 45个工作日仍未支付到期交易价款及违约金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但违约情形是甲方原因或证券监管机构原因导致的除外。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时股权交割已完成,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在本协议解除后 10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标的股权转回甲方并办理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甲方在工商变更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将已收取的交易价款(在扣除甲方已缴纳税款及应收取违约金后)退还给乙方。 9.3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前,不得对本协议转让股权再次出售、转让,如若违反,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向甲方就未支付的交易价款进行及时补足。 9.4 甲方未在协议约定时限内促使目标公司提交关于标的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同时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每逾期一日 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应支付违约金金额=已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0.05%×延长期限届满之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之间经过的自然日数);但违约情形是乙方原因或证券监管机构等政府机构原因导致的除外。 9.5 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最高额权利。 9.6 各方确认,若目标公司、上市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项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或者乙方在交割日后的任何时间发现转让方及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遗漏情形,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尽职调查结果不符,且该等情况难以有效解决并导致上市公司或受让方遭受重大损失(金额超过 3,000万元)甚至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甲方退还全部交易对价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甲方退还全部交易对价及利息后,乙方应将目标股权转回甲方。 10、协议生效、修改、终止和解除 10.1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及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及目标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任何修改、调整变更之处或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除以下情形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得解除: 10.3.1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10.3.2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交易终止或被相关审批机关(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否决; 10.3.3 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先决条件未全部成就或未由无过错方书面豁免,无过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过错方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德迈仕投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 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德迈仕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潘异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明确汇心创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资信情况良好、受让意图明确,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 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权益变动的时间、方式、定价依据参见本节之“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计划,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的后续计划参见“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建平先生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建平先生除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德迈仕投资、厦门美丰科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何建平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其持股及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建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建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何建平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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