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30118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89 证券简称:奥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7月 29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2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22日(星期二) 5、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世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人,代表股份 74,497,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0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 74,105,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人,代表股份 391,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人,代表股份 392,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人,代表股份 391,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30,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5%;反对 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0%;弃权 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5,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093%;反对 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000%;弃权 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07%。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2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6%;反对 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6%;弃权 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2,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923%;反对 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99%;弃权 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79%。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431,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 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弃权 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22%;反对 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50%;弃权 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嘉颖、刘玉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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