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箭科技(30097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20:04:14 中财网
原标题:东箭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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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29号

致: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高灵灵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5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 7 29 9:15-15:00
为 年月 日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93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8,517,4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92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296,5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6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20,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参会系统参会,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视频参会系统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贵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8,42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6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21%;反对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5%;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7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3%;反对1,0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3%;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26%;反对1,0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17.7111 25,700 0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71,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1 1,020,200 0.4105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339%;反对1,0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97%;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71,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1%;反对1,0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5%;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339%;反对1,0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97%;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5.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47,463,533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0.0043
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94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18.1192 10,700 0
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6.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6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94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92%;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7.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6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4,703,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94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92%;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0.1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8.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6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949%;反对1,0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92%;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9.0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7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3%;反对1,0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3%;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426%;反对1,0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16%;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0.00 《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248,414,633
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6%;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0.0043
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54,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5%;反对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7%;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11.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471,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1%;反对1,0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3%;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1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339%;反对1,0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11%;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箭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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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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