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修订。
原条款内容 | 更新后条款内容 |
全文“股东大会” | “股东会” |
全文“监事会”、“监事”和“第七章 监事会”相应条款 | (删除) |
全文“或” | “或者”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由北京荣之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802062406U。 | 第二条 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荣
之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000802062406U。 |
第三条 公司 2011年 11月 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190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万股,于 2011年 12月 20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年 11月 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1]190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万
股,于 2011年 12月 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1,580,313元。公司因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1,580,313元。公司因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 |
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
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
变更登记手续。 | 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并同意修
改章程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
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
训;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硬
件;销售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
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
建筑材料、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租赁计算
机、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健康咨询(须
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专业承包;经营电信业务;互
联网信息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并体现在营业执照上的为准。) |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软件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
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
外围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
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建筑材
料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通讯设
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物业管
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健康咨询服务
(不含诊疗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职业中介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体现在营业执照上
的为准。)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1
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1,580,313股,661,580,313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61,580,313股,
661,580,313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无其他类别股份。 |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60,000,000股,发起
人分别为:……。
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60,000,000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元。发起人分别为:……。
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六)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
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六)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 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
到 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的
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
回购。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
的方式回购。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和第(六)项情形收购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
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
项情形收购股份的,须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 |
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
券交易场所继续交易。 | 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
券交易场所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
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
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所收购的股份,可以在本公司发布股份收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 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
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 |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删除)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
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
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
|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除本章程另行规定的情形外,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
(十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受赠现金资产或获得债务减免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交易”包括下 |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四十八条中规定的“交易”包括下 |
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五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提供担保的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
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审议公司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事项;
(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提供的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
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
二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后二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
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并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并设
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批准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投资、对
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批准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投资、对外融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对本条前述第(十六)项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本条前述第(十五)项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经 2/3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传真、专人送出、邮件、电话;通知时限为董事会召开
前 5日。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邮寄、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董事
会召开前 5日。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
方式。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
|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由 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名,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且符合
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 | (删除) |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
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名,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名,召集人为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成,召集人为董事长。战略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前,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由 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
|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名,
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名,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成,召集人为董事长。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
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
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三)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
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
|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
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传
真、专人送出、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
专人送出、邮件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
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的,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证券交易场所
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进行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
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
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
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
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
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
程:
……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 |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未约定事项,公司参照现行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