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3010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同意注册,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148,79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2.01元。截至2022年8月26日,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912,345,791.9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1,414,036.86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90,931,755.06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3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561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148,792.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扬州力量钻石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马棚街道)华山路与通港路交叉口西北角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力量二期金刚石和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力量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力量”)作为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增加扬州作为实施地点,具体如下: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公司股东会同意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后,新增的实施主体扬州力量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与公司、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本项目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管。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签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扬州地处长三角几何中心,地理位置优越,距上海、南京、杭州均在2小时高铁圈内,可辐射全国主要珠宝消费市场之一。另外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更好的融入长三角超精密制造与半导体材料产业集群,显著拉近与下游客户的距离,大幅缩短产品物流时间。同时,靠近市场便于提供更及时的技术响应、定制化服务、样品递送,增强与客户合作深度与满意度,客户响应速度与服务能力的提升,还将提高公司与下游客户的粘性,助力公司持续发展。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中“力量二期金刚石和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存在实质性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胡 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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