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德信息(6881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广东纬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德信息”)股东魏秀君、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锐、张春(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纬德信息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 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魏秀君 (1)基本情况 魏秀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306211974********。 (2)魏秀君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魏秀君非纬德信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魏秀君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无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魏秀君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魏秀君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纬德信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魏秀君,魏秀君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纬德信息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广州纬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3、陈锐 (1)基本情况 陈锐,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4206241975********。 (2)陈锐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陈锐为纬德信息的副总经理,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陈锐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陈锐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4、张春 (1)基本情况 张春,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2304211973********。 (2)张春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张春为纬德信息的总工程师,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张春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张春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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