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
| |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2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4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6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8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9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10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1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 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1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13 |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
(三)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依法对本
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四)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 |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
表决权;
(三)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并依法对本
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四)股东享有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 |
|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六)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
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和复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股东享有求偿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要求相
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
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股东享有求偿权,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章程规定,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要求相
关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14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
| |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15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16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7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
| |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18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
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
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19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删除。 |
20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1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 | 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
| |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22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23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作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作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八)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
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
|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 1至 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十)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上述 1至 5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第(八)项规定标准的,公司应
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十八)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十六)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24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
|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 |
|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
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25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计算。 |
26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 |
2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28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公告。 | 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
29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
30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 |
|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31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32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33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3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 |
35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36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37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38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39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40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4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42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43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实质性让渡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其他直接融资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实质性让渡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其他直接融资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 |
|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九)项议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前款第(九)项议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4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45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46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适用前款规定;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向股东大会报告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违反本条规 |
|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47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48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
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应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49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内的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
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
束后内的两年内仍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
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
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
| | |
50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
51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物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物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2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 3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合并为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含 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53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原因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本章
程或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
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本
章程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5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
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可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55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
| 会审议。 |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56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
57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
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5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列
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由下
列人士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
|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59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公告上述内容。 | |
6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对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
61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
他利益。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
6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
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三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63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
| |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
| |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
| |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64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65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
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
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
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
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
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
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66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任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
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
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67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
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68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它待办理事项,在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续履行保密的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它待办理
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后仍负有持
续履行保密的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
69 | 第一百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 |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
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
|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70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71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72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73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74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
|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75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制定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
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制定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
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
|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监事会的
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
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
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并应事先征求审计委员
会的意见。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
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审计委员会应 |
|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
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审计委员会
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
3.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
76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
77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78 | 新增。 | 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
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
| | 核。 |
7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80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81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 删除。 |
82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83 | 新增。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84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
|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85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
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86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
| |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87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
88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89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90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
| 成,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
人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91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92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93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94 | 第二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95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96 |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超过 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97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98 | | 其他文字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