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83870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92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为: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并对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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