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83870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90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5《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为: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除前款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成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成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成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成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成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成员职务。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含传真表决)。成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成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成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与会成员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各成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董事会秘书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成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或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有利害关系成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审计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该成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有表决权的成员人数不足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成员(含有利害关系成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