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002828):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七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3,160,000.00元(含本数),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落实“双碳”目标要求,助力公司转型升级 2022年 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强调现代能源产业进入创新升级期,围绕做好“双碳”工作,能源系统面临全新变革需要,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引领和战略支撑作用,全面提高能源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2022年 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六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 2025年,石化化工行业基本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结构布局合理、绿色安全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格局,高端产品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明显增强,高水平自立自强迈出坚实步伐;并鼓励石化化工企业因地制宜、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绿氢”,推进炼化、煤化工与“绿电”、“绿氢”等产业耦合示范。作为国内领先的油气资源开发综合服务商,公司积极顺应能源消费结构的清洁化、低碳化转型趋势。公司积极探索在油气行业的业务场景下与新能源相融合利用的业务机会,持续关注新能源技术在油气资源开采领域的应用机会,实现减碳降本,以更高效、更环保的方式进行能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行业政策,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重要机遇,有助于公司转型升级。 2、紧抓市场发展机遇,扩大一体化技术服务优势 根据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布的《2024年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国内 2024年石油表观消费量约为 7.56亿吨,同比增长 1.1%。2024年,国内天然气消费量 4,22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7.8%。受宏观经济稳中有进、气电装机快速增长等因素影响,预计天然气消费需求将延续较快增长。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油气资源开发综合服务商,是民营企业中为数不多的能够为客户提供钻井总承包、压裂、化工产品销售及配套的检测、维修等一揽子技术服务的油服企业。公司服务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四川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克石油(成都)有限公司等业主方,在川渝页岩气市场的钻井、压裂工程技术指标创造了多项国内纪录,是西南地区规模较大的民营油服企业。 公司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强化了公司与客户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能发挥多种业务的协同效应,为客户降低开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原油产量。 随着油气能源市场需求的增长,公司一体化服务优势将进一步扩大。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全球能源需求将继续保持小幅增长,能源向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未来,中国油气行业将继续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同时也将不断加快绿色转型的步伐,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与行业趋势下,公司立足长远,确立了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总体思路,全力推进“全球化、低碳化、数字化、精英化”战略。陈东先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53,160,000.00元(含本数),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战略实施,保障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能够有效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营运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保障公司主营业务良性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拓展公司融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助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自首发上市后未进行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身业务经营所得及银行借款,融资方式较为单一。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9.47%、68.16%、62.30%及 59.55%,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公司选择股权融资方式将有利于公司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增强资金实力,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助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3,160,000.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切实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开拓提供有力保障,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海外市场开发顾问陈东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东先生,共 1名。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东先生,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5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025年 7月 8日,公司完成 2024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50元现金红利(人民币,含税)。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对发行价格做出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6.59元/股调整为 6.54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确定。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而调整本次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的,则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报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之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之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要求。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共 1名,为陈东先生,且陈东先生不属于境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陈东先生,陈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6.59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2025年 5月 9日,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元(含税)。除权除息日 2025年 7月 8日后,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 6.54元/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陈东先生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陈东先生,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前,陈平贵先生直接持有并控制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16%,为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陈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按特定对象认购股份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后,陈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54,00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1.18%,陈平贵先生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减少至 10.38%。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陈东先生。陈东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数量不超过 54,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由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930万股于 2016年 12月 8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03.88万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个月; (5)公司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公司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5、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完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层收购相关程序,并取得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相关公告已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公开、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潜在影响 1、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及说明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5年 10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仅用于计算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公司总股本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200,987,6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5,316.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假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54,000,00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 254,987,600股。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6)根据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32.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492.69万元。 假设公司 2025年经营成果按照以下三种情况测算: ①假设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24年持平; ②假设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4年增长 10%; ③假设 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4年增长 20%; (7)2025年 4月 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审议情况,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 200,98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0.5元(含税),共计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 10,049,380.00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已于 2025年 7月 8日完成; (8)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假设不存在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0)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增加。虽然公司将合理有效使用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但募集资金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等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即期回报。 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把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严控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具体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8)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东先生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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