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000565):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17:36:10 中财网
原标题:渝三峡A: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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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7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意字第0232025CQY04168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7月14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7月1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5年7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
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57人,代表股份178,854,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495%,均为2025年7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75,80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56人,代表股份3,045,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5%。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6人,代表股份 3,045,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6人,代表股份3,045,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5%。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00 《关于聘请2025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股东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1.00 《关于聘请2025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8,112,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5848%;反对6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2%;弃权126,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0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209%;反对6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11%;弃权126,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王致勇 陈 庆

李小玲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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