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于会议召开前15分钟到达会场签到,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四、本次会议表决方式除现场投票外,还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股东在大会上的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对于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作答。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七、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8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8日的9:15-15:00。
(一)2025年8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公司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股东会通函及其他相关文件。
为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全面反映公司业务发展现状,体现公司跨地域发展的情况及产业布局,持续推进集团化规模化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公司中文名称由:“江苏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JiangsuLopalTech.Co.,Ltd.”变更JiangsuLopalTech.GroupCo.,Ltd.
本次公司名称变更基于公司定位和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公司更名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手续,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更名后,公司将对相关规章制度、证照和资质等涉及公司名称的文件,一并进行相应变更或登记备案,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司名称变更有关的事宜。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江苏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LOPALTECH.
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LopalTech.Group
Co.,Ltd. |
| 企业集团名称:江苏龙蟠科技集团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由董事
长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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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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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
式,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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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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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H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股份数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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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可 |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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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 | 第二十五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 |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A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A股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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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A股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H股股份后,可在本公司选择
下即时注销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持作库
存股份。若董事并无订明相关股份将持作库
存股份,该等股份应予注销。公司应将库存
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内的能清楚
识别为库存股份的独立账户中。公司不得就
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就库存股份
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在遵守本章程及《香
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按董事厘定
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公司应当依照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H股股份后,可在本公司选择
下即时注销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持作库
存股份。若董事并无订明相关股份将持作库
存股份,该等股份应予注销。公司应将库存
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内的能清楚
识别为库存股份的独立账户中。公司不得就
库存股份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就库存股份
宣派或派发任何股息。在遵守本章程及《香
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按董事厘定
的条款及条件处置库存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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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
| |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第二十九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
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 |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 |
| |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款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
相关规定执行。 |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
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款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
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有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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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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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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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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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
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
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
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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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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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
|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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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十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进行审议;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十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进行审议; |
| |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要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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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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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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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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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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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召开股
东会通知和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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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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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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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召
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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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年度股东会在召开21日前召
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在
会议召开15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1
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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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当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除外。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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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
|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任
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任
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 |
| |
| |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代理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加盖企业印章)。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或者由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
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
事务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
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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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印
章)。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
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
代理人签署。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是否具有表
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如果股东对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授
权不作具体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或者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或者合伙企业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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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
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
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
前24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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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在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
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
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
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
式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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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四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股东会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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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当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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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做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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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做出解
释或者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
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第七十条 会议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
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股东会或者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和召集人应当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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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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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如果在任何时候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类
别股份,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
利,应当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另行召集的
股东会议上以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
| |
| |
| |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
在股东会上发言,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
票权。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
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
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须
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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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
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
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 | 第八十四条 ……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
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
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
决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 |
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应否
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
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存在关联
股东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情形的,或者股
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
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裁定无效或撤销。 | 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以及应否
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
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存在关联
股东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情形的,或者股
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
决议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无效或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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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除外。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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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
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非职工监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的,应在股东会召开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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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或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
职责。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
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
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
监事(非职工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累积
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非
职工监事)时所拥有的表决总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选董事、监事(非职
工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
投向一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
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
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
表决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当
选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
投向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
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
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
(五)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
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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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董事、监事(非职工监
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
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
(五)股东会依据董事、监事(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
监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
(非职工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
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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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除外。股
东会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
不能做出决议除外。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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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被视为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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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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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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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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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结束的时间,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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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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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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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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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一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
职务。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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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股
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 |
规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
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董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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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忠实义务如
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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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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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主要勤勉义务如下: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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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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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条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
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在符
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
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
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
席。 | 第一百〇三条 ……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
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
为亲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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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当向董事会办理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之内
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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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九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设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〇二条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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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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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保证科学决策,确保执行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
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〇六条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
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
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
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
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解任。 |
|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所述标准
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
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述
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
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处分。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股
东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2日前以书面、传真或邮件形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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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书面、专人信
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全体董事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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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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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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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
|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审
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项的议案时,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出
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
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审
议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收购本公司股份事
项的议案时,应当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出
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
面传签、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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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10年。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
受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分别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
载的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
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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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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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
|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
|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
|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
|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除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
|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第一百五十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在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
起,立即停止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履行
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劳务合同
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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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
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
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
代行总经理职权。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
第一百四十四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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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
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
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
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第一百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
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
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
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
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 |
| |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者其他通
讯方式送达。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邮件、传真或者其他通讯方式送达。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
|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
| |
| |
| |
| |
| |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
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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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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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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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
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二百条 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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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
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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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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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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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可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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