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300198):收到《限制消费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及部分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基本情况 (一)(2025)闽0505执2450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自本令生效之日起对被执行人武汉纳川管材有限公司、天津纳川管材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2025)闽0505执2453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陈志江、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自本令生效之日起对被执行人陈志江、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三)(2025)闽0505执2454号《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决定自本令生效之日起对被执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江、江苏纳川管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本次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主要系公司及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及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处理计划 1、目前公司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受到限制消费令事项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保持与相关方的沟通,争取尽快解决金融借款纠纷诉讼,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2025)闽0505执2450号、(2025)闽0505执2453号、(2025)闽0505执2454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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