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300652):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18:05:20 中财网
原标题:雷迪克:舆情管理制度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统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沟通上报;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五)维权性: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舆情防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舆情: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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