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迪克(30065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四条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九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如果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监局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追缴不当得利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 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及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生效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附件一: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名称: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652 内幕信息事项(注):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65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兹做出承诺如下: 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 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对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附件四: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 本协议保密信息系指公司内幕信息,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 2.1 本协议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2.2 乙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保密义务 3.1 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3.3 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3.4 对任何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合作方、媒体等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乙方应予以拒绝。 3.5 乙方应当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档案的填写、备案及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 4.2 对乙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将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4.3 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奖金、直至解除其职务、开除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五条 其他规定 5.1 本协议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事项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5.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5.3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4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附件五: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 事项, 属于重大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需遵守上 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同时,需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特此告知。 告知人(盖章):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