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汇绿生态(001267):为控股子公司担保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18:11:18 中财网
原标题:汇绿生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67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担保期限为12个月,即2025年7月30日起到2026年7月30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7月30日
合同签署地:武汉市武昌区
2、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
(1)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5月13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年度内,公司对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 16亿元人民币,公司对武汉钧恒担保额度为 4亿元人民币,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担保额度为6亿元人民币。

本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 股被担保 方比例被担保方 最近一期 资产负债 率截至目前 担保余额 (万元)本次新增 担保额度 (万元)担保额度 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 期净资产 比例是否关联 担保
汇绿生态 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钧恒 科技有限 公司51%65.23%20,00015,0009.59%
注:
1、“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额;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本次审批的担保金额上限;
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注 2)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8月7日
注册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3号电子厂房5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彭开盛
注册资本:7347.05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设备、光通信产品(专营除外)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控制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0001%
2彭开盛23.0000%
3谢吉平13.6109%
4陈照华3.9894%
5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4457%
6徐行国2.3819%
7顾军2.1063%
8刘鹏1.4658%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2025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118,330.7781,429.88
负债总额72,275.2953,113.80
流动负债66,202.3747,939.66
预计负债  
净资产46,055.4828,316.08
其中:  
银行贷款总额16,400.0019,385.00
营业收入29,217.3666,620.53
利润总额3,825.757,484.80
净利润4,407.376,966.90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订地点:武汉市武昌区
(三)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额采用以下第壹种方式:
(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7月30日至2026年7月30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七)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展期,均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保证人,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九)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保证人违约:
(1)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2)保证人违反前述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3)保证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可能丧失保证能力;
(4)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5)保证人或保证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
(6)保证人或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接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图转移资产等,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7)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兴业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兴业银行子公司)、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8)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3、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2)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3)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4)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违约而导致债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
(6)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直接扣划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开立在债权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的款项用于偿还被担保债权,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同意债权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债权人在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被担保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债权人公布的牌价中间价折算;扣划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债权人有权代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债权人顺利扣划款项,保证人和保证人配偶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8)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保证人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协商同意并采用 书面形式,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3)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无须再逐笔 确认。

(十一)其他说明
公司持有武汉钧恒51%的股权,武汉钧恒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的其他股东并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武汉钧恒在2024年实现了良好的市场需求,并计划进行产能扩充。武汉钧恒的经营具有稳定性,并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此次担保的风险可控。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文件签署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总金额为106,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74%。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担保总金额为20,000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78%。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金额为11,700万元。担保额度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

八、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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