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控股(00278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18:35:52 中财网
原标题:华源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 审批表》”),将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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