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300078):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战略决策委员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两名及以上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及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10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5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3日,董事会秘书应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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