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833455):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69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前(不含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相关投票提案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九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少于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二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四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征集表决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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