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833455):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73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3、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4、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开支按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投资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营运资金管理重点为采购资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子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经公司财务部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为实施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提高经营效益,各子公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安排和实施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按月度预算给各子公司拨付资金。 第七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投资和融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前,应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投资活动。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制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制的方式。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担保、资产抵押、银行融资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筹资。申请借款的各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募集资金的管理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业务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需报公司批准。各子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第十九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划拨,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方可付款。各分子公司需严格执行公司的资金调拨指令。 第二十条 资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资金收支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部门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一切收入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部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资金的收付业务。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记账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四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可由出纳员保管,私章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二十六条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违规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定额备用金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每年年终,财务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余额。全部收支应及时、准确地入账。 第三十条 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要掌握银行存款余额,防止透支。 第三十一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二条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总账余额与出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他资金日记账核对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专职会计人员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查未达账项。如果经过调节账单仍然不相符的,应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将以公司名义开设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按月核对。 对于已支用而尚未报销的费用应督促使用人及时报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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