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833455):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61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权益分派。公司拟实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向股东会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五)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二)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如存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应披露预案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的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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