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30007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2025年7月)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和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备工作。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上述主体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部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内部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董事会办公室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四)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将下一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并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市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网络通讯、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 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 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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