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30007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大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对其实施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签订许可协议; 12.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 其他监管认定的重大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 资产报损事项单笔资产金额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 7. 在公司主业范围内设立子公司,且认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 8. 赠与、捐赠或受赠资产等捐赠事项; 9.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10. 常设公司的购买或出售股权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认缴出资权或增资权等事项; 11. 受让、转让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 12. 公司非主业投资事项; 13. 公司重大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转让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预计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重大事项: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亿元的; 9.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 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的; 19.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部门、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 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 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 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八)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 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 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定、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研发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六) 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 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九)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十)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法人治理制度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二)项第1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本项第1款、第2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或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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