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泉阳泉(600189):累计诉讼、仲裁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5—032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尚未开庭●该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本次诉讼的涉案金额:22,059.60元 ●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及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和仲裁数量为57起,涉案总金额约为12,308.50万元(含本次诉讼,部分案件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 风险性提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其中公司(含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占多数)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截至2025年7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数量为57起,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12,308.50万元(部分案件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现将本次诉讼案件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永清霍尔茨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茨”)因与河南闼闼华美尔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尔”)发生买卖合同纠纷,霍尔茨向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华美尔向霍尔茨支付拖欠货款22,059.60元,请求判令华美尔向霍尔茨支付利息损失(以22,059.6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请求判令华美尔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永清霍尔茨门业有限公司(公司孙公司) 被告:河南闼闼华美尔木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概述 霍尔茨与华美尔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浸胶纸销售采购合同》,并约定当月结款。华美尔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企业对账承诺,承诺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将拖欠的货款62,059.60元全部支付给霍尔茨。 截至目前,华美尔已还款40,000元,尚欠霍尔茨22,059.60元未支付。霍尔茨与华美尔期间多次沟通,华美尔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绝付款。 因该笔货款拖欠时间较长,霍尔茨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华美尔向霍尔茨支付拖欠货款22,059.60元; 2、请求判令华美尔向霍尔茨支付利息损失(以22,059.6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华美尔承担。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为57起,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12,308.50万元(含本次诉讼,部分案件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原告方的诉讼(占多数)预计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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