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600712):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18:58:42 中财网
原标题:南宁百货: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K-G-[2025]-003-03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6楼4607-4612
Room4607-4612,46/F,NanningKing'sInternationalMerchantCenter,Qingxiudistrict,No.59JinhuRoad,Nanning,Guangxi,China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
内容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7月14日,公司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正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5年7月30
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
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
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5日。

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7月30日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南宁市朝阳路39号
公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覃耀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
7月3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
3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266人,所代表股份合计162,757,705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544,655,360股)的29.882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所代表
股份共计155,711,5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8.5890%。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均为2025年7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出席会议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4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046,16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293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5
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议案具体内容。本次
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
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187,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498%;反对4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3%;弃权13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87,3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38%;反对17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弃权9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9%。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494,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384%;反对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6%;弃权9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334,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397%;反对16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弃权2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5.《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707,0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3544%;反对79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弃权2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1,99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08%;反对791,3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35%;弃权259,4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7%。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议案》《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均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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