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60022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 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 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若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二: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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