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60022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单位 的投资者关系责任人,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实施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具体应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 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 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可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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