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60022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 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 配合。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内部审计资料和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 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 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 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或子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八条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发给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三条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有效表 决方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须予以回避。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 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参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生效。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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