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600222):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秘书。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原则上每两年至少 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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