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603861):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进行的资产原值终止确认(注销资产部分或全部账面价值)。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不包含未终止确认资产原值情况下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包含因资产处置而减少的资产,不包含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销售、折让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二)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三)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四)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五)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费、软件、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资产核销的依据 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足以证明资产事实损失的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经济鉴证、法津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七条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依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及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二)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取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及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八条债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四)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个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务产)已经清偿完毕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执行等法律文件;(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八)属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等专项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类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九条股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执行等法律文件;(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类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十条实物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发生资产盘亏,应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经资产保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审核确认;(二)资产报废、毁损和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的损失,应有相关的情况说明并取得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三)被盗的资产,应取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如金额重大,还应取得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毁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五)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在建工程,应当取得国家责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在建工程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在建工程,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执行等法律文件;(七)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八)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赔偿的认定及说明,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九)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十)其他足以证明实物类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专业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除上述资产类别外的其他资产核销依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取得相关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需要进行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三章资产核销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根据材料内容按以下权限提请相关部门审议(以下金额均为公司资产原值): (一)核销单项50万元(含)以下或年累计额1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核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二)核销单项50万元-3,000万元(含)或年累计额100万元-3,000万元(含)的资产核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核销单项3,000万元以上或年累计额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核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审批机构应严格在本制度授权范围内从事资产核销审批工作。 第四章已核销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各项资产核销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应加强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跟踪管理,及时纠正资产核销及处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应加大对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处置的监督力度,如发现有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原因导致公司资产流失的现象,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资产核销及处置工作的检查,对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部门要在公司通报,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