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60386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及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更正事项时,由公司内审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业务中心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业务中心、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各公司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因出现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或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九条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半年报、季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