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688521):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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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7月 1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7月 30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 560号张江大厦 20楼芯原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 7月 30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 7月 3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7月 15日公告的《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04,520,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9.881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75,598,729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37%。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5,528,19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44%;反对票为 8,71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1%;弃权票为 61,8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5,518,80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10%;反对票为 14,41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52%;弃权票为 65,509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3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752,48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044%;反对票为 3,783,61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28%;弃权票为 62,6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527,97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229%;反对票为 4,008,335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544%;弃权票为 62,4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7%。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758,7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066%;反对票为 3,778,161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08%;弃权票为 61,8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6%。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735,58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982%;反对票为 3,797,31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78%;弃权票为 65,82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4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748,39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029%;反对票为 3,788,509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46%;弃权票为 61,8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743,67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012%;反对票为 3,793,23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63%;弃权票为 61,8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743,47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6011%;反对票为 3,793,432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764%;弃权票为 61,8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1,517,2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5190%;反对票为 4,015,7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571%;弃权票为 65,709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39%。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2,115,829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8.7362%;反对票为 3,420,25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410%;弃权票为 62,64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28%。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12、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2.01 关于选举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235,511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425%。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2.02 关于选举 Wei-Jin Dai(戴伟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236,024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427%。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2.03 关于选举汪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220,370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370%。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2.04 关于选举孙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236,811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42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2.05 关于选举陈晓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213,637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345%。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2.06 关于选举陈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 252,679,161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1.6837%。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3、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 13.01 关于选举黄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309,547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693%。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3.02 关于选举 Li Ting Wei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305,654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67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3.03 关于选举 Dahong Qian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296,834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647%。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议案 13.04 关于选举孙建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 273,321,870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738%。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以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 11-13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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