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30159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0:45:22 中财网
原标题:优优绿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590 证券简称:优优绿能 公告编号:2025-028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10日、2025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9)《关于增加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7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柏建国先生主持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远望谷射频识别产业园2栋7楼公司会议室
(五)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66,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0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9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72,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2,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2,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0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侯秀如律师、程筱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所有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同时鉴于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予以相应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授权人员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表决结果: 同意21,951,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657,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01%;反对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66%;弃权 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逐项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及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21,95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55%;反对 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04%;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51,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5%;反对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65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90%;反对 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9%;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50,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656,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07%;弃权 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

2.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6,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3%;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07%;反对 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52%;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2.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5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657,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93%;反对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66%;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2.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94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3%;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3,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66%;弃权 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1%。

2.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51,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7,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52%;反对 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9%;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9%。

2.8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51,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5%;反对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7,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90%;反对 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69%;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1%。

2.9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50,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07%;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2.1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6,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652,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12%;反对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66%;弃权 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2%。

2.11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50,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09%;反对 1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07%;弃权 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3、关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结果:同意21,946,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4%;反对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2,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410%;反对 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47%;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4、《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应选3人)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柏建国先生、邓礼宽先生、钟晓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柏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88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301%。

柏建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 选举邓礼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883,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9,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35%。

邓礼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883,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9,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881%。

钟晓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应选2人)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媛媛女士、曹松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1 选举张媛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883,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146%。

张媛媛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2 选举曹松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1,883,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58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922%。

曹松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地点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在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区域购置地块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设备智能制造基地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约9.5万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生产、研发、办公及其他配套。公司原计划通过在深圳市光明区购置办公楼实施“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在深圳市宝安区租赁厂房方式实施“充电模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因当前客观环境已发生变化,公司拟通过购置土地自建办公场所及厂房建设相较于直接购置办公场所及租赁厂房选址实施募投项目更优,公司拟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充电模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分别由在深圳市光明区购置写字楼和在深圳市宝安区租赁厂房变更为在深圳市光明区购买土地并自建厂房及办公场所。本次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变更后,“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充电模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作为“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设备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建设的一部分。因实施方式拟发生变更,公司将“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场地购置费15,000.00万元调整为自建场地的建筑工程费15,000.00万元,其他投资概算项目不变,将“充电模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设期租赁费687.61万元调整为自建场地的建筑工程费687.61万元,其他投资概算项目不变,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的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21,946,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7%;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2,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517%;反对 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5%;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8%。

7、《关于超募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设备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前期建设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发挥更大效能,更好地满足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设备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前期建设投入,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购买、方案设计、预算造价、地块勘探、前期建筑工程费等。

99.9290%;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56,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04%;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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