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002828):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工会组织提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当选原则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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