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002828):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0:45:30 中财网
原标题:贝肯能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需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外披露,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产品;
(三)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项中相应额度的,董事会授权总裁研究决定,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的相关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委托理财金额如需超过授权审批的额度,需就超过部分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分析,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具体操作、筹措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档案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为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裁审核后报批;
(三)委托理财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委托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委托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管理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派专人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应根据投资品种,期限等情况定期编制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分布、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报告需递交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管理部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对所有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核实。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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