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0:45:37 中财网
原标题:瑞丰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 2);
(七)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八)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九)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十)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及国家权力机关认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部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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