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易购(30093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37 证券简称:药易购 公告编号:2025-034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7月 3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7月 30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3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金府路中段 51号药易购温江总部凌霄书院会场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燕飞女士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50,594,3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88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418,50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7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5,8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83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5,9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5,8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总股份的 0.183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顺军先生、李燕飞女士、周跃武先生、李锦先生、甘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陈顺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1,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7%。 表决结果:当选。 1.02选举李燕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1,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66%。 表决结果:当选。 1.03选举周跃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0,8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15%。 表决结果:当选。 1.04选举李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2,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2%。 表决结果:当选。 1.05选举甘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1,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26%。 表决结果:当选。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干胜道先生、范雪飞先生、柴俊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干胜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1,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09%。 表决结果:当选。 2.02选举范雪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1,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66%。 表决结果:当选。 2.03选举柴俊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0,421,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8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52,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170%;反对 4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1489%;反对 40,0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14%;弃权 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7%。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8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7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53%;反对 11,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4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74,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 1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 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0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510%;反对 16,2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64%;弃权 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6.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81,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21%;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2,7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88%;反对 11,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47%;弃权 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580,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735%;反对 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2,571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51%;反对 13,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2%;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彭刚律师、谭亮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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