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阿股份(301177):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迪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7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7月 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年 7月 30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 2厅举行,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黄水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84人,所持股份总数 357,647,953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9.4098%(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2人,所持股份总数8,447,953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1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3人,所持股份总数349,202,0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87.298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81人,所持股份总数8,445,953股, 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14%。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96,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563%;反对 4,378,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42%;弃权 2,573,4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9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96,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7123%;反对 4,378,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8255%;弃权 2,573,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4622%。 本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96,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563%;反对 4,377,9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41%;弃权 2,573,6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96,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7123%;反对 4,377,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8231%;弃权 2,573,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4646%。 本议案获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702,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580%;反对 4,378,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42%;弃权 2,567,2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78%。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2,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7857%;反对 4,378,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8255%;弃权 2,567,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3888%。 本议案获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4,88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283%;反对 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0%;弃权 2,584,535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2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688,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7.3301%;反对 1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762%;弃权2,584,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5936%。 本议案获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3,265,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748%;反对 4,373,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29%;弃权 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65,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8.1295%;反对 4,37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734%;弃权 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1%。 本子议案获通过。 5.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3,265,9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748%;反对 4,373,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29%;弃权 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065,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8.1295%;反对 4,37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734%;弃权 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71%。 本子议案获通过。 5.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99,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571%;反对 4,373,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29%;弃权 2,574,8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9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99,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7478%;反对 4,373,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734%;弃权 2,574,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4788%。 本子议案获通过。 5.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699,2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0571%;反对 4,368,7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15%;弃权 2,579,9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721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499,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7.7466%;反对 4,368,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1.7142%;弃权 2,579,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5392%。 本子议案获通过。 6.《关于更换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7,454,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60%;反对 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00%;弃权 1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4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254,7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7131%;反对 1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189%;弃权 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681%。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迪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钟 婷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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