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30013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0:59:24 中财网
原标题:大富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6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1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 13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 13
第五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 17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 2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 22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4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25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 25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26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26
第十一章 附则 ............................................................................................................................. 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交易所上市公司网络业务专区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交易所报送。

公司不能按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四条 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公司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交易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六节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第一节、第四节、第六节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 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已按照第五十四条及《上市规则》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等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公告。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 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再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八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八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 相关部门或各子、分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暂缓、豁免披露的,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八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十八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九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九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九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九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

第一百〇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第四节、第六节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暂缓 或豁 免披 露的 事项豁免方式临时公告 □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 
 文件类型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临时报告□ 
 信息类型临时报告:重大交易 □ 日常交易 □ 关联交易 □ 年度报告:客户、供应商名称 □ 其他:_________□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  
是否已登记 内幕知情人是 □ 否 □知情人是否已 书面承诺保密是 □ 否 □
申请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及会签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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