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测测试(30130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0:59:26 中财网
原标题:西测测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募集的货币资金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须经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该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并且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当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并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制度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免去其职务等,并可依法要求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