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002138):社会公益捐赠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公益捐赠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公益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三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四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五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具体规定如下: (一) 累计金额一百万元以下且单笔十万元以下的捐赠,由公司总经理批准,若单笔金额达十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二) 累计金额达一百万后发生的捐赠,如果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完整会计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由董事长审批; (三) 累计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完整会计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三但是不超过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后发生的捐赠,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 超过以上权限范围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五)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由子公司制作方案呈报公司,在总经理权限内由总经理审批或其书面授权子公司负责人审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审批流程同前述(一)至(四)款。 公司各子公司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应当严格履行上述捐赠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会计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以下”或“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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