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300866):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1:15:39 中财网
原标题:安克创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7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 26层(邮编 200040) Address:26/F, 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1515Nan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200040, China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就公司实施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与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本所仅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持有的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11587017150P的《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141.0776万元;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一期七栋7楼701室;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储能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家用电器研发;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地理遥感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贸易经纪;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核查,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为“安克创新”,股票代码为“300866”。根据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2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公告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16021号《审计报告》、公司的说明以及本所核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结论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5年7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明的事项。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逐项核查。

2.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2.2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2.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2.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2.3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0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等外籍激励对象与其他非外籍员工同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在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2.3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2.3.1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3.2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分配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46,226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9%。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196,981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49,245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序 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万 股)占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授出权 益数量的比例占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1祝芳浩董事96.8418.46%0.182%
2杨帆财务负责人2.160.41%0.004%
3齐文(中国香港)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1.230.23%0.002%
4杨沛霖(中国香 港)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0.910.17%0.002%
5李兆轩(中国香 港)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0.570.11%0.001%
6彭柏崴(中国台 湾)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0.410.08%0.001%
7潘禹涵(中国台 湾)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0.360.07%0.001%
小计102.4819.53%0.193%  
其他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601人)317.2260.47%0.597%  
608 首次授予合计( 人)419.7080.00%0.790%  
预留部分104.9220.00%0.197%  
合计524.62100.00%0.987%  
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46,226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9%。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符合《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2.4.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4.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4.3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2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2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2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2.4.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2.5.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6.9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6.9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5.2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63.94元;
(2)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60.23元;
(3)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3.66元;
(4)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0.76元。

2.5.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或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价格: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2.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2.6.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6.2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 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发生前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某一激励对象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对应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50%)2025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10%;或以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扣 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归属期 (50%)2026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20%;或以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扣 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扣非归母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并需剔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所影响的数值。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前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后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对应考核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 期 (50%)2026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20%;或以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归属 期 (50%)2027年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30%;或以2024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7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扣非归母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并需剔除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所影响的数值。

归属期内,公司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在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0%,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划分为S、A+、A、B、C五个档次,激励对象在一年的绩效考核中,如果连续两次结果为B或者任意一次结果为C,则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6.3 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和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公司经营状况、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最终确定的。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7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草案)》亦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

经核查,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3.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如下:
3.1.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等文件,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1.2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1名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前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1.3 公司聘请本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3.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说明,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 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 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5)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60日内,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是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包括外籍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说明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五、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5.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等文件。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5.2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获取相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因董事祝芳浩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 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尚需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回避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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