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30052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证券代码:300527 证券简称:中船应急 公告编号:2025-049 债券代码:123048 债券简称:应急转债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5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勇、王小丰、李应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应急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船应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中船应急2022年年报披露财务报表存在收入确认和坏账计提不准确的会计差错。一是对部分产品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利润总额多计1,298.15万元。二是对部分应收债权坏账计提方法、账龄分类错误,导致多计提坏账准备584.12万元,利润总额少计584.12万元。两项综合导致上市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多计3,137.2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86%;营业成本多计1,839.0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1.40%;利润总额多计714.03万元,占2022年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64%。上市公司已于2024年1月16日就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船应急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船应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唐勇作为中船应急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总体决策,王小丰作为中船应急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综合管理,李应昌作为中船应急时任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作职责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系前述中船应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中船应急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小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应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均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的情形。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拟处罚事项,系2022年度会计核算差错问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并已于2024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对拟处罚涉及的2022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事项均已整改完成。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 国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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