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未名(002581):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1:54:11 中财网

原标题:ST未名: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ST未名 公告编号:2025-059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改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次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8,000,000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 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遵循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不得转让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拒绝查阅、复制。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公司有 关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 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的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介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介绍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公司形式 变更;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发起人提名; (二)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者由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三)该届补选或更换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由该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者由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通过的《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执行。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1%以上 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非职工董事 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非职工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 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证券交易所对相关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 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 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 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 投票数,否则,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 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 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 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在与公司生产同类或近似产品、经营同 类或近似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包括同业竞争) 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竞争机 构”)名义或隐名担任股东、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顾问 等任何职务。不得在竞争机构领取任何报酬或以任 何方式报销费用。也不得为竞争机构提供资金、人 员、技术等各种资源的支持。前述竞争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的客户及潜在客户、公司的竞争对手及 潜在竞争对手等(由公司最终认定);(本款不适 用于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大会 有权更换违反本条的相关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内 完成补选。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 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5至11名董事组成,其 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 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事 项; (十七)决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人选;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公司相关权利机构批准。 (一)董事会对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 重大交易事项审查、合同签署、执行等事宜作出决 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公司相关权利机构批准。 (一)董事会对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 重大交易事项审查、合同签署、执行等事宜作出决 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万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3%的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30万元以 上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前项规定标准 以下的,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约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30万元以 上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 联交易,应当将该交易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在前项规定标准 以下的,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约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 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三)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
(三)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担保; 5.公司最近 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 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担保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网 络会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方 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 形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薪酬与考 核、战略决策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联席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至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联席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至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趋势良好,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将来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趋势良好,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 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将来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权益分派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3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 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权益分派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3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分红,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 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 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以 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作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述指定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 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网站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上述指定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于定期报告中 披露的选定信息披露报纸、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 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淄博市 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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