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科技(002730):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等相关工作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事项及自我评价报告;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中与股票上市有关内容待公司上市后实施,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3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