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6886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股东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鼎通科技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 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为鼎通科技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鼎通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鼎通科技股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 3月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鼎通科技最近 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鼎通科技最近 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鼎通科技最近 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鼎通科技 2024年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5年 4月 18日公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5年 7月 31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鼎通科技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5年 4月 18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鼎通科技出具的《说明函》,鼎通科技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鼎通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鼎通科技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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