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资本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业绩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网站的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丰富,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二)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三)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四)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使参观、座谈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座谈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努力创造条件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 (六)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八)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该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原则上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召开上一年度的年报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并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如有必要,公司可在召开前2个交易日内披露投资者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时,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所组织和协调。 公司资本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对外宣传材料制作: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报告、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并负责相关材料的寄送等工作; (三)协助会议筹备:协助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回答咨询: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与其他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学习;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经营环境重大变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收盘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于需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预约登记;待公司同意后,需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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