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18:45:30 中财网
原标题: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7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动作、投融资活动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年度报告中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对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若本制度的任何条款与日后颁布、修订且依法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以后者为准,并应依照该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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