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科技(30035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7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过半数董事同意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指定。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职务的,则由董事长在其余战略委员会委员中选择一名代行该召集人职务(在选择的一名委员不能代行时,亦可选择其他委员代行该召集人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包括独立董事不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补缺。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委员会纪律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为: (一) 负责拟订公司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并独立提出可行性调研意见,供董事会参考; (三)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监督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就其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参考意见; (五) 核实公司管理层对董事会做出的重大投资政策和决策的执行情况; (六) 对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的日常监管; (七) 就工作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供董事会参考; (八) 查阅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材料,并就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询问有关负责人; (九)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向召集人提议召开,召集人必须于收到该等提议人的提议后 10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会议召集人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方式、表决和会议记录的相关事项参考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咨询顾问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受邀请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但应确保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聘请该等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形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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