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300911):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亿田转债或本期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募集说明书》; 2.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4. 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5.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6.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代理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7.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025年7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025年7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委派代表公司董事孙伟勇主持。 3.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2025年7月30日12:00 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或将表决票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0张,代表本期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0元,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的0%。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讯表决结果,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讯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261,630张,代表本期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26,163,000元,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的5.8084%。 综上,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261,630张,代表本期公司未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26,163,000元,占公司本期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的5.8084%。 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进行见证。 在公司提供的通讯表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讯表决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有鉴于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司指定邮箱,从而行使了表决权。 3.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通讯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2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金额26,163,000元,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包括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00%;反对票0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金额0元,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包括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弃权票0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金额0元,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包括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诚 梁 益 2025年 7月 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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